1、直接隐瞒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2、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3、借用名字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4、设置陷阱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取得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终实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具体包括:(1)假离婚:如以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不愿意复婚且以离婚协议有效必须履行为由,以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而对方只能自吞苦果。实际上,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之说,只要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或到民政部门登记了离婚,就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日后还可以登记复婚而已。(2)设计离婚协议内容: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隐瞒的资产如房产,而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规避对方日后行使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3)转帐陷阱:制造转帐证据设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对妻子称,因朋友资金流转需要借用帐户转帐,自己又不方便办理,让妻子到银行开了一帐户以作朋友转帐之用。数天后,妻子帐户收到35万元,丈夫以需将该款交还朋友为由,叫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自己。一年后,丈夫诉讼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将该房于70万元的价格出卖过户。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该房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万元,该款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5、境外信托时下兴起的海外私人信托所称的与家庭财产的“风险隔离”,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动,有心之人也作为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手段之一。我们要意识到,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未确立,境外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仍未为我国大陆法律所认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隐瞒着配偶私自将夫妻财产境外信托也好,移作他用也罢,无论其名称如何唐皇,终难逃隐藏、转移夫妻财产之实。6、保险及相关产品实践中,不乏有人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很多险种已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购买的保险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7、伪造债务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法律惩治不力,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赘叙。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防范与对策针对各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诱惑,律师及当事人应具有基本的道德底线,坚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要坦诚相见,妥善解决争议,不要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避免争议、防范风险、制裁不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如下对策:1、提高意识,了解夫妻财产状况平时多与配偶沟通,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这既是增进夫妻感情交流、创建和谐夫妻关系的过程,也是了解对方财产构成的过程,在此之中,记下对方的银行帐号、注册的公司名称、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详细情况,以便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资料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存款帐号等,法院一般是不进行调查的。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必要时可请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并寻求司法部门的支持。2、避免争议,进行财产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据此可进行财产约定,在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及处分权利作出约定后,该约定可避免双方对于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3、及时取证,保存证据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财产权属登记方或持有方已告知并征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时取得并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以避免日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对方反悔而不承认双方当初共同处分的事实,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