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证明可以由村委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即可。《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扩展资料:

《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

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