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1、观点一: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2、观点二: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二、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在实践中,一般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算。被查封扣押方,手里应当有一份通知书,以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