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物流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上诉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件损毁赔偿:

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解释,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该标准附录A中还明确,快件损毁赔偿分为完全损毁(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和部分损毁(快件价值部分丧失)。

在完全损毁下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即: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在部分损毁时,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物流运输索赔的范围:

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

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