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本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需提交的资料有: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非本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原件;外地人员需同时出具暂住证原件);

(2)外省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报废车辆办理流程

1、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示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获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受理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报废车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后,实施注销登记。

4、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5、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6、车辆所有人凭借《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指定银行账户,至车辆报废所在地补贴受理服务网点,申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