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低温及高温工作的职工,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制造或提炼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1、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

2、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

3、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

4、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

扩展资料: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属于特殊工种

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正文第一段,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折算工龄是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是国家对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或工作场地劳动的职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龄计算上给予的优惠。

如井下、矿山或固定在华氏30℃以下低温,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地的工作者,计算工龄时,折算系数1.25(即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等工业部门中,直接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折算系数为1.5;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折算系数为1.5等。折算后的工龄等同于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根据养老保险政策,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最多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