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关于收费问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1135号)规定,央行征信中心自2014年6月3日起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每年前两次免费。2014年个人查询次数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计算,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