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2015年3月起,房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可到国土资源局更换不动产证。《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实行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

在今后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