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0%,具体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9、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

10、自2007年9月1日起,盐。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2、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扩展资料: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6%,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