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把企业列入中国企业信用黑名单中。

根据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扩展资料: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相关惩罚措施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相关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