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扩展资料:

继承权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请求,依法证明其继承权证明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法律文件。继承权证明书是确认该证明书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继承遗产的事实的正式文件。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后,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继承可分为法律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权证明书,是确认该证明书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继承遗产的事实的正式文件。

公证机关公证继承权的任务是报据继承人的请求,依法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利,发给继承权公证书,使继承人的继承权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继承权公证书,在首部应写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住址。正文部分应写明被继承人在何时何地死亡、死后在何处留有遗产、死者生前有无遗嘱、继承依据以及谁享有继承权等。尾部应写明制作文书的机关、公证员签名、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证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