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

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自动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如果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未删除,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

《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

关于结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或者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在受托法院依法结案前,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二)中止执行的案件;

(三)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可以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

(五)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当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