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县招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市、县招考办负责受理、汇总,并报送至省招生考试院。

省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再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考生提交的复核审请应当写明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当日向市、县招考办提出再次复核申请。市、县招考办受理后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高考评卷仲裁组对考生提出的复核申请的具体内容再次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由省招生考试院将最终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高考评卷仲裁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高考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