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具体表现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

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方面。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

第十八条 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