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属于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

扩展资料

亲属关系的法律法规: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1、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2、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