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包括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是职工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企业规定服务年限而退休的行为。因为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不利于企业管理职工,也不利于促进就业,具有一定负面影响,所以提前退休应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因病没有劳动能力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即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批复件;

2、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本人退休申请报告;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和企业张榜 公布单;

5、《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即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6、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提供本人申请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7、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职工本人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