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3.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4.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5.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6.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己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7.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8.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9.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