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一般情况,诉讼请求和诉讼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上诉的,仅收一份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