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规定:

对在我市市内八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人员,对要求迁入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申请人及其同居父母,配偶或拥有合法房屋的子女,应被视为拥有合法居住的住所。

2.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定居。

本条适用于只能提供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申请人。

3.已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此条适用于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的。

4.拥有营业执照和合法稳定的纳税要求,以便在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安顿下来。

5.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并申请居留许可,以便在居住地定居。

如果居住许可证的居住地已经解决,如果没有具体的结算地址,则必须在警察局设立的社区公共广播处解决。

扩展资料:

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所需材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合法居住证明;

3.搬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如果直系亲属的亲属(户口簿和人口信息不能反映丈夫与妻子,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应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帐户重新安置和批准批准表”一式两份。

二.依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共机构聘用,或者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安置的。

所需材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搬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如果直系亲属的亲属(户口簿和人口信息不能反映丈夫与妻子,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应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警察局建立的社区公共广场必须在没有合法居住证明的情况下解决;

6.填写“申请帐户重新安置和批准批准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