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2、种类: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3、实现程度的制约因素有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

扩展资料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