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法定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办理程序一审一核[受理(审查)、核准]申报材料如下: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更文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6、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有下列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条例规下办理注销登记。 7、许可证或其他文件被吊销、撤销的。8、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9、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的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新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10、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全国成爆发式增长,它几乎囊括了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而且有费用低、注册快、经营灵活、具有法人资格的特点,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到2014年2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101.9万户,出资总额达2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