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的话,这些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来的。这也是你对你的权益的一种保证!兼职也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法定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因无合同而被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奖金的情况,最好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

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的待遇问题。

扩展资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

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