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档案

(1)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或组织持本单位、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直接到区档案馆申请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持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由本市相关部门或与区档案馆同级及以上组织介绍信,向区档案馆提出书面利用申请,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开放档案作出答复。

(3)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与区档案馆同级及以上组织介绍,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开放档案作出答复。

2、未开放档案

(1)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独生子女、二胎审批、知青返城及知青子女回沪等记载本人信息的未开放档案。如婚姻当事人因故需要办理委托查阅本人婚姻档案的,应当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公民和组织利用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应当凭本组织或公民本人所在街道(镇)以上组织介绍信,到区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作出答复。

(3)公民和组织持本组织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可利用本组织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档案。

扩展资料:

目前学术界关于档案的定义还不统一。一般地,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