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依据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为依据判定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本案李某系农村居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人为地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造成赔偿不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03年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1元,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63600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08620元,两者差距甚远。由此导致误工费、护理费损失计算也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造成李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承担者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看,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列车主和司机为共同被告,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1.施救时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实际扶养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实际赡养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实际赡养的父母。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并不属于其实际赡养的人,所以不能主张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