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人应注意的责任与义务有除另有交易习惯外要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除经寄存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以及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