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时,并没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验收的影响,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才涉及到这类问题。但在实践中,已完成建筑工程未验收有不同的情况,在面对这些不同情况时,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1、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验收资料,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故意不验收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驶优先受偿权。2、建筑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的,也不能以未验收为由不付款,承包人可要求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