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拍卖公司,最近成功拍卖了一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50%股权的转让标的。由于买受人是境外法人,而且使用美元与我结算,因我方需要结汇,经与外汇管理局咨询,该局称此交易应作股权结汇,须提交商务局的批文、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现在我有些疑惑,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买受人按约定支付完成交价款后,委托人才会为买受人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那麽要支付成交价款就需结汇,要结汇就需在未付款前将所有股权变更手续,否则就无法结汇。请给予回答!谢谢!答:之所以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因为当初贵公司设计委托合同时没有考虑这种特殊情况,在起草委托合同时应考虑到如果因股权变更而改变企业性质或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应让在买收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在某些行业对外资股权比例还存在限制,股权变更为外资意味着公司变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商务部或商务局进行审批。本案需要你们对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作出变动或要求在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需要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