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不能调解怎么办代位权诉讼,如果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作出判决。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但次债务人不能以代位权人与其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抗辩事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为了平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处理这种管辖的冲突。一方面,在原则上应当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约束力,因为,尽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不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之条件下,如果让债权人受该管辖协议的约束,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此其一。其二,管辖协议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债权人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既然债权人不是签订该管辖协议的当事人,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不受管辖协议的约束。其三,依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管辖并不会给次债务人带来很大的不便。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