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还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4、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