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