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起征点是50万元。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