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扩展资料:

在《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饮食大排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东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大排档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两份文件中,规范户外大排档的六项要求:

包括“饮食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人员健康体检证》;经营户应配备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就餐区应具备基本防蝇防尘设施,配备垃圾桶,垃圾桶要带盖、密闭、不渗漏、易清洗;餐饮食品操作期间,加工人员必须戴帽子、使用专用手套,并着卫生工作服”等内容。

并且还强调了经营场所应距离污水池、垃圾堆、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