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