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