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是规范性解释,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司法解释是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解释,既包括规范性解释也包括个别性解释,是司法适用的一个环节.其中,规范性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个别性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一、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在我国,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注: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包括: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2、由于情况的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作出解释。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4、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二、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