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特殊工种均属有毒有害工种。

1、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2、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4、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6、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7、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8、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9、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2、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3、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4、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5、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6、矿山救护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①、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③、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

④、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