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明确的被诉人;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管理范围限经市工商局注册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申诉状、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仲裁申请书(申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相关知识:仲裁办理程序是这样的:申诉方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机构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在7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答辩期;答辩期满,市劳动仲裁机构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市劳动仲裁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审理后60日内结案。如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相关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