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蒋某刚刚刑满释放,因坐车回老家时,坐过了站而流浪西安,身无分文就再次铤而走险,于是该男子3月砸80车。四川巴中19岁的男孩蒋某2016年2月刑满释放。“他没有正当职业,曾在上海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民警说,“他之前没有来过西安。”2月刑满释放后,蒋某来到西安,他来西安的原因有些戏剧性。“他本来是在上海坐长途车前往四川巴中,这趟车终点站是陕西西安。”民警说,“结果他在车上睡着了,坐过了站,只好留在西安。”身上没有钱,蒋某也无法重新坐车回老家巴中,他又一次动起了歪脑子。3月24日凌晨,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元丰怡家小区一夜间多辆私家车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得乱七八糟。经警方统计,这一晚该小区有22辆车的车窗玻璃被砸,一些车里面的现金被盗,其中还包括一些贵重物品。这起案件正是蒋某所为。蒋某在西安没有亲朋好友,弄到了钱就在网吧待着,没钱了就出去砸车盗窃。起初蒋某只是想弄点回家的路费,没想到砸车盗窃来钱容易,就这样,在西安的3个月里,蒋某砸了80余辆车,连车内小孩的被褥都偷,偷了被褥盖在身上睡在网吧里。将多起同类案件串并后,新城警方锁定了嫌疑人蒋某。“据我们掌握,蒋某在西安没有住所,常去的网吧也不见他的踪迹,警方去他老家也找了很多次,都屡屡扑空。”民警说,“茫茫人海,要找到蒋某并非易事,最终我们于5月10日在巴中老家将他抓获。”“我们抓他时,蒋某因在西安泡网吧患了肺结核,对我们抓捕很淡定,自认为公安不能拿他怎么样。”民警说,“我们告诉他,疾病并不能使他逃避打击。”据警方介绍,蒋某7岁时丧母,父亲去了上海打工并再婚,女方还带着三个孩子。蒋某从小待在巴中老家,年少时独自一人去上海和父亲生活。继母并不喜爱蒋某,父亲也疏于管教,蒋某整日和一些无业人员厮混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蒋某曾在上海和同伙实施入室盗窃40余起。蒋某最终对自己在西安实施的砸车窗玻璃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他已被新城警方刑拘,案件还在深挖中。【法律解读】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犯罪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