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首次提出对土地使用实行收费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修改,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让》”。1990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使用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规与制度的调整,最终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从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本运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1998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为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多样化留下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