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补偿标准如下: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4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