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法律救济制度,分别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制度一样,目的都是补救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消极的后果,恢复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称为行政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消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诉讼活动。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诉讼则适用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可以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还要以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最后的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如何相衔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