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条件下才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教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