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化工部

【颁布日期】19860708

【实施日期】19860708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产品质

量的稳定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化学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严

格管理、监督。

【章名】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必要保证。为了搞

好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可设置独立的专职的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

第四条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

,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制度,建立自检、互检、专

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监督检验机构内设若干检验室负责具体检验业务

(检验室基本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责任心强、作风正

派、有组织能力、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干

部担任,对其任免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对各级检验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监督检验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实事求

是。

第九条企业不得将质量指标承包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人员

的考核奖惩主要依据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

不得与企业的质量指标直接挂钩。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待

遇应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检验人员的劳保、福利、奖金等待遇应

与工作条件相近的生产人员相当。

【章名】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企业要保证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验的职

权,不受生产等其它部门的制约,在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