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品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1、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2、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