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就是不参与案件审理,但是和判决结果之间又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日前,成都中院就遇到这样一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案外人黄某,当执行法官把三份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其签收时,黄某看都没看,直接撕掉。随后,成都中院以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对黄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惩戒。

在某贸易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某电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电子器材公司欠款本金690万,加上相应利息,大约需要执行标的高达1000万。

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成都有多处房屋,目前租赁给案外人使用,其中一处房屋便租给了位于成都市东风路的一酒店,每年有固定的租金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于是,法院决定向承租人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5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侯钢及执行干警来到该酒店,向法定代表人黄某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

一开始,黄某承认酒店租的是被执行人的房子,占地1000多平方米,一年房租约140万,但他拒绝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侯钢把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黄某时,黄某不但拒绝签收,还当场把法律文书撕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