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通州区张湾镇某村村民,2006年,同村村民钱某因翻建住房需要,向其借款6万元,立有借据为证,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8月,钱某因盗窃被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狱中服刑。赵某得知后,向钱某的家人索要这6万元借款,其家人以钱某在狱中为由,不愿返还债务。赵某又听人说诉讼时效是2年,2年没有讨要的债务国家不予保护,不知自己这6万元还能不能要回来。本案涉及到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和被告方在监狱服刑如何适用诉讼法律程序的问题。首先,就借款合同而言,诉讼时效为2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还款之日起算。但是,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1条的规定,借款没有约定清偿期限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所以,赵某就借款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向钱某请求还款时起计算,因此这6万元债权法律是保护的。其次,对于钱某在狱中服刑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钱某是否服刑并不影响赵某起诉,赵某在与钱某的家人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只需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