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需要对住所进行搜查时,应当持搜查证进行。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侦查可能会使证据灭失,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