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准入条件和要求:

1、持有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内;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无责任事故),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未满12分和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一年内没有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行为的。

2、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3、外省核发驾驶证的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担负学生接送任务的,必须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是持有本省核发的驾驶证人员。

5、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学生接送车安全规定,并与所属客运企业和学校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

扩展资料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