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稽查情况看,目前税收违法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中利用账外账户偷税现象尤为普遍。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是其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载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的收付都与存款账户密切相连。只有掌握并监控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才能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和支出情况。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但是,目前利用账外账户偷税的行为很多。一些企业多头开户,但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进行账外经营,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最近发现,某水表生产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4家银行共开设9个账户,用于经营结算,但他们只向税务机关报告了1个账户。2008年-2010年3年时间,该企业通过账外账户共隐匿销售收入4300多万元。账外账户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一些纳税人追逐高额非法利益,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同时,相关部门信息不畅、监管不力给通过账外账户偷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税务部门对账外账户进行税务检查存在很多难题。目前,银行的结算方式已由过去的支票、汇票、信用证等,发展为信用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税务检查人员对这些新兴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操作流程缺乏了解。并且,一些银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检查,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拒绝”,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税务部门有时查证几笔银行业务,要等上几周甚至几个月。解决通过账外账户偷税问题,首先应加强宣传,夯实征管基础。税务部门在加强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银行的宣传。督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的账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告知其不作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应对辖区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摸底,可通知辖区纳税人书面报告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及开户变更情况。其次应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此外,应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涉税违法活动。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需要配合的范围、程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形成合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