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

处理窃电行为意见如下:

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窃电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窃电,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